台灣骨鬆肌少關節防治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骨鬆肌少關節防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Taiwan Bone Muscle Joint Total Care Association (TBMJ)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一、 促進骨鬆、肌少、關節相關疾病防治醫學及其他相關醫療之發展與研究。
二、 增進會員與國內外有關學術團體、醫院之聯繫及合作。
三、 加強國人對骨鬆、肌少、關節相關疾病防治的認識及教育。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從事有關骨鬆、肌少、關節相關疾病防治醫學及其相關醫療之研究發展 與應用。
二、舉辦有關骨鬆、肌少、關節相關疾病防治醫學及其相關科學事項之專題 學術討論與訓練。
三、聯繫國內外有關學術團體、醫院之合作,推廣正確醫療資訊、教育與追 蹤服務。
四、 積極參與國際相關組織活動,促進國際交流,協助醫療人員取得相關資訊,提昇國內於國際防治醫學之學術地位。
五、 辦理有關骨鬆、肌少、關節相關疾病防治醫學及其他相關醫療之活動, 並配合政府研擬及推行相關之業務,以促進國人健康。
六、 發行有關骨鬆、肌少、關節相關疾病防治醫學及其他相關科學之學術論 文或出版有關雜誌刊物,以提升國人的認知。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由會員兩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會 員。
一、 基本會員:凡國內外認可之醫學院修習醫學畢業,領有本國醫師執業執照,並從事骨鬆、肌少、關節相關疾病有關之醫療保健工作者(含住院醫師)。
二、 相關會員:凡國內外認可之醫學相關科系畢業,並從事骨鬆、肌少、關節相關疾病有關之醫療保健或研究工作者。
三、 名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經理監事會認可者。
四、 贊助會員:凡願意贊助本會者,經理監事會認可者。
五、 榮譽會員:原為本會會員(至少五年)年滿七十歲以上因退休而自動退會者,得經理監事會提名為榮譽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如下:
一、 基本會員具有下列之權利及義務。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基本會員為一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三)接受本會委託或指派職務之義務。
二、相關會員、名譽會員、贊助會員:除無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與表決
權外,其他之權利,義務與基本會員相同。
三、榮譽會員具有下列之權利及義務:
(一)需繳清退會前之年費。
(二)有表決權;無選舉、被選舉、罷免之權利。
(三)免繳常年會費。
(四)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之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三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 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2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 議
第 二十五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七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二十八 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九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基本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若為住院醫師則新台幣貳佰元整);相關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基本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若為住院醫師則新台幣貳佰元整);相關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 則
第 三十四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五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六 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五年三月十三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年○月○日台內團字第1050025374號函准予備查。